【案情】
1992年安某與董某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夫妻,董某與前夫有一女安某甲隨二人一起生活。2002年董某生育一女安某乙, 2014年安某發現董某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而且安某乙并非自己親生女兒,遂起訴離婚,要求董某返還自己撫養安某乙的撫養費10萬元、安某甲的撫養費15萬元,并要求精神損害的賠償。
【評析】
根據婚姻法規定,安某與安某甲形成了繼子女關系,安某要求賠償安某甲的撫養費不應主張。安某不清楚安某乙并非其親生而進行撫養,雙方并未形成繼父女關系,安某沒有法定撫養義務,故董某應賠償安某撫養安某乙的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養費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應根據男女雙方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情況酌情考慮。
1992年安某與董某結婚后,安某甲隨二人一起生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安某對安某甲的教育、撫養系自愿,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安某與安某甲形成了繼父女關系,且繼父女關系不因其與董某離婚的事實而解除,安某可以要求安某甲承擔贍養義務,但不能要求賠償撫養安某甲的損失。
本案中,安某不知道安某乙非自己親生子女,雖與安某、董某二人共同生活,但不符合形成繼父女關系的條件,安某沒有撫養安某乙的法定和約定義務,盡管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任何人都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董某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將不利結果強加于安某,故安某可以要求董某賠償安某乙撫養費。[page]
綜上,安某與安某甲形成了繼父女關系,不存在撫養費的返還問題。安某沒有撫養安某乙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董某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做出重大讓步,否則董某應賠償安某撫養安某乙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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